会展资讯/Exhibition informatio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新形势下广告企业的知识创新与品牌经营 广告发展的市场环境分析
广告企业人才战略的实施与企业竞业禁止制度 展览会注意事项
公共关系与广告宣传的联系 会展业的内涵、作用
广告和公共关系 广告传播效果
广告与营销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在线交流: 1来点我 1
    新形势下广告企业的知识创新与品牌经营  
 
(一)广告目标和创意的实现与广告企业的知识创新
 

   当前,广告界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面对新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已经在积极地调整自己的经营思路。同时,媒体经营企划也推出了新的模式,媒体品牌行销已经成为明显的发展趋势。广告产业的协作有了新的突破和提高,广告行业的发展将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在这些突破和提高中,知识的创新和经营模式的改变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尤其是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问题,需要引起广泛的重视。
   广告的创意对于广告作品来讲其重要性是可想而知的,但是广告客户却更关注广告的效果。广告目标的实现和广告创意的实现同等重要,从“戛纳奖”到“艾菲奖”的变化似乎也能够说明这一点。广告企业必须知识创新,这是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市场的需求。
1 .广告创意的作用与现状:
   创意对广告效果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而国内企业并没有给予这一“无形资产”必要的重视。业内人士指出,行业内有这样一个公式: E = C 2 × M 。 E 代表效果, C 代表创意, M 代表媒介。从公式可以看出,应该在创意上花更多的钱,这样才能创造出更好的效果。
   应当说上述观点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是事实却并非想象的那样。企业可能会在媒介上花费很多钱,而并没有给创意必要的投入和关注。比如,“如果你接了一个 30 万元的单子。你告诉客户其中 25 万元是无形资产、是创意,执行费是 5 万元。那肯定不行。客户不能接受 25 万元的创意费。如果你跟他报 40 万元的价。告诉他因为我们之间的关系好,创意就不要钱了,但执行的钱不能再省了。尽管客户多付了 10 万元,但客户会感动的流眼泪。”
   目前广告创意在广告活动中的现状或多或少地说明了一些问题。这值得业内人士反思:广告客户不重视广告创意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才能使广告创意的作用得到加强,国际上又有哪些发展可以提供参考等等。
2 .从“戛纳奖”到“艾菲奖”:
   中国广告协会早期推介的“戛纳奖”,对中国广告人提升创意意识和水平起到独特的启蒙作用。可是有相当数量的广告客户认为,广告创意没有好与坏之别。应当说,这一观点具有代表性。这也就是不难理解,为什么有的广告在大多数广告人眼里,甚至连广告受众都认为并不怎么样的广告创意,却能够被广告主所接受,并在媒体上大规模地发布的原因。所以,业界普遍认为需要更多的成功例子去证明创意的重要性。
   2002 年中国成为加盟“艾菲奖”的第 26 个国家,也是亚太地区第一个推广该奖的国家。“艾菲奖”的推出,使广告创意从过去大部分广告人所张扬的新、奇、特的艺术化倾向,转向了服务于品牌需要的技术化、工具化的倾向,使广告活动成为品牌塑造过程中极具创造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认为:从“戛纳奖”到“艾菲奖”,这两个奖项给中国广告界的影响,并不是替代性的,不能理解为广告创意不重要了,相反品牌塑造和品牌行销更需要好的广告创意。
3 .广告目标和广告创意都很重要:
   成功的广告活动,既要体现广告的价值回归,又要能够增加品牌的传播效果,还要注重投资的回报率( IRO ),这样才能够符合市场的要求。
   很显然广告活动要看效果。但是,广告效果应当如何判断与测算,业界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专家指出,主要看三个方面:“一是品牌销售的效果;二是品牌在消费者中的认知效果;三是对品牌形象的创造性贡献。”把广告活动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应当成为业界的共识,不能孤立地看待广告活动的某一个环节。
   广告的目标和广告的创意,在广告活动中都很重要。“首先,看广告实现程度,看是否增加品牌的知名度,对广告活动的目标和执行过程的量化是否很清晰,以及对广告发布后的结果证明是否充分。其次,看在广告创意方面的实现程度,这包括创意本身和创意执行两个层面。“艾菲奖”的评选标准和对广告活动的全面评价,在很大的程度上都体现了实现广告目标和实现广告创意的重要性。
4 .广告人自身价值将得到肯定和提升:
   前文已经论述了“艾菲奖”得到如此之重视,并不是说广告创意对于广告活动来讲不重要。应当明确指出,广告创意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适时地发生变化。不仅要注意广告创意在整个广告活动中逻辑性,还要清楚和明晰广告的目标定位和传播效果。总之,不能为创意而创意。
   广告创意要适时地发生变化以适应市场的需求。这就对广告人的知识结构和知识储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广告创意是否能够得到认可,不仅体现为广告人和广告行业自身的认同,还要考虑广告客户和受众群体是否认同。即要满足前文提到的广告效果诸项测评标准的考察与衡量。不仅如此,广告公司和广告客户的关系在品牌建设和品牌行销中,将逐步地发展成为缺一不可的伙伴关系。广告人和广告公司的自身价值得到了肯定和提升,广告创意在作为一个整体的广告活动中的地位也将得到提升和加强。
5 .知识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销售效果、消费者的认知效果和对品牌形象的创造性贡献,都需要有策划,需要有具体的方案。广告本身的创意如何体现,广告创意如何执行,也需要策划,也需要有具体的方案。这些方案蕴含着广告人的智慧和经验,既是在科学的数据和市场调查需求分析基础上的研究成果,也是对品牌传播、品牌行销战略规划以及具体广告活动的设计与策划等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在方案公布之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有多方面人员的参与,需要不同产业的配合和其他行业的支持与协助。但是,这些方案一旦公布,却很容易被人模仿甚至是抄袭。
   除了基于重大事件(比如“神五飞天”)的广告活动的创意和策划以外,针对其他创意和策划的模仿,其成本都是很低的,抄袭更是如此。在整个广告活动中,在不同的阶段,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以不同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的创意和方案,都有可能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这就涉及广告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广告公司必须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关广告公司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问题,将在下文论述。

(二)媒体经营的转型与品牌行销
   前文已经论述了,广告公司和广告客户的关系在品牌建设和品牌行销中,将逐步地发展成为缺一不可的伙伴关系。基于对品牌传播与品牌行销的共识,广告媒体与广告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变化。广告公司乃至整个广告业都给予了媒体应有的关注。“中国媒体企划奖”的设立,也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关于媒体经营的转型与品牌行销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文也就从这里说起。
1 .媒体经营企划新模式:
   在第 11 届中国广告节上,中国广告协会首次设立的“中国媒体企划奖”引起了极大关注。广告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大力推广这一奖项,有利于媒体经营单位学习和掌握自身品牌形象推广和经营商业广告推广的知识和标准,让更多的广告主、广告代理公司接触和了解有水平、有实力、能给品牌带来实际效益的媒体,以便三方之间开展有效合作。
   广告业界专家认为,这些媒体在打造品牌形象、进行活动造势以及媒体专业定位和市场策略等方面探出了新路。广告业对媒体关于经营企划创新给予必要的关注,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媒介与广告的产业合作。这一点媒体行业和广告行业都不避讳,而且也没有必要避讳。这不仅是两个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品牌传播和品牌行销的必然需求。
2 .媒体市场竞争越来越指向品牌竞争:
   从拼抢广告到品牌行销,这是当今媒体运作的转型趋势。《南方周末》 2002 年成立了专门从事该报品牌策划和营销的品牌工作室(后拓展为市场部)。稍后《经济观察报》也成立了功能相近的职能部门。中国报业开始进入品牌竞争时代。与此同时,中国电视行业也在纷纷打破同质化的倾向,按照市场细分原则打造专业频道。比如:安徽电视台成功打造“影视剧”频道。海南卫视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转型“旅游专业频道”。这些举措使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省级电视台在国内名声大振,收视率和广告收入扶摇直上。杂志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品牌意识更为强烈。比如《现代广告》和新浪网联合打造的“网络行销专刊”,以及其为各媒体制作的《现代广告·资源手册》等。现代媒体的市场竞争,已经越来越指向品牌的竞争。
3 .媒体经营的转型与品牌的权利保护:
   品牌行销成为媒体经营运作的转型趋势。本文认为,媒体进行品牌行销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要有不同于其他同类媒体的个性化特质。比如《经济观察报》的理性与建设性。而这些特质主要是通过不同的载体和形式,通过各种经营和推广活动表现出来的。媒体品牌价值的不断提升,一方面需要不断的创新以适应更新、更高层次的需要;另一方面需要有配套的手段对已有的权利进行保护,以实现无形资产的不断增值。
(三)品牌传播与品牌行销的知识产权保护
    广告公司致力于品牌的传播,广告活动的创意和策划需要保护。媒体的品牌竞争已呈转型趋势。媒体的品牌行销,在为广告公司的品牌传播等广告活动提供最具针对性的选择对象时,其自身也得到了长远的发展。可谓是相得益彰。然而,广告公司和媒体,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课题,即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1 .广告公司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在广告为业界是一个不被重视的区域。普遍认为,与广告行业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最多也就是发生了一些著作权纠纷,不是什么抄袭呀,就是什么与广告作品有关的广告合同纠纷。当然,与著作权有关(包括著作权合同)的纠纷,在广告公司知识产权案例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而且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但是,经过笔者对广告与知识产权案例的研究发现,与广告公司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远远比广告界人士的了解复杂的多。
   与广告活动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除了著作权领域的以外,还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特殊标志、企业名称、商标秘密等几乎涉及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客体。而这些纠纷的发生,多与广告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关,有些可能只需要稍加注意就完全可以避免。
2 .广告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差距很大:
   调查发现广告公司有的根本就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有的广告公司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内容,但是与实际的发展状况差距太大,根本就没有办法跟得上企业发展的需要。广告界发展太快,法律服务很难跟得上这个发展速度。广告界很专业,法律业也很专业,知识产权业更加专业。研究广告的人针对法律的了解,更多地停留在广告法、广告管理法和普通的民商法,对于知识产权法却知之甚少。由于知识产权法的高度专业化,使得研究知识产权法的专业人士,对广告界的知识产权问题也缺少了必要的关注。
   这其中存在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广告界和法律界都要重视。所幸的是,《现代广告》开办了“犀牛角”栏目。笔者负责该专栏有三年之久,针对大量案例进行评析,并做出总结为广告业界提供参考。但是,这样力度还远远不够,笔者亦借此机会向广告界和法律界进行呼吁,以期广告界以法律界对此给予更多的关注,尽快建立针对广告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 .关于品牌传播与品牌行销的知识产权问题:
   品牌对于知识产权界来讲并不陌生,不论是传统的制造业,还是 IT 、生物和新材料等高科技产业,也不论是文化、娱乐和体育产业,都在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塑造并发展企业的品牌。但是,这些作为无形财产权的品牌,与品牌传播和品牌行销中所强调的品牌有着重要的区别。
   除极少数的情况以外,应当讲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保护方式,在广告业界都能够发挥积极和有效的作用。但是,针对品牌传播和品牌行销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有侧重。本文认为,应当侧重于广告公司和媒体企划的商业秘密保护。当然,这并不是说其他的知识产权对象的保护不重要。很重要,但是“各有所长”、“各司其职”。为什么要强调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除了本文前面在“广告目标和创意的实现与广告企业的知识创新”这一部分所提到的原因以外,还有一个容易被业界所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当品牌传播和品牌行销还不成熟,还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时,与其相配套的规范和保护机制也相对不成熟。这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自然也就进入了我们的研究视野。这其中没有什么深刻的道理,是一个一般性的常识。
4 .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和注意事项:
   任何一项保护措施都有其利弊之所在,商业秘密保护也同样存在。对品牌传播和品牌行销的商业秘密保护,要注意事情发展的不同阶段。比如,在投放市场之前,在某个广告活动所依附的特定事件发生之前,在行销方案公布之前,在创意的实施与执行之前等,都要有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同时跟进。而这些保护手段,并非一蹴而就。它们是制度建设和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其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也要相应地发生变化,比如标志的一致性和统一性,比如方案实施步骤的协调性,比如对文案、图形、视听、网络等不同形式传播,分别采取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商标申请、网络备案等方式给予其保护。
   总之,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制度建设问题,不仅重要而且紧迫。尤其在目前情况下,如果不能及时地建立相应的预防与保护体系,品牌传播和品牌行销的发展必然会遭受方方面面的破坏。这并不是说广告企业有了知识产权保护,这些破坏就不会发生了。本文是在呼吁和提醒,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经过历史反复证明了的经验,并非可有可无。切记!切记!
5 .商业秘密保护应注意的基本问题:
   Trips 规定,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未披露信息需要具备:一是,一般人无法轻易取得;二是,具有商业价值;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具体的保密措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的要件为,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经权利人采取了保护措施。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同样适用于品牌传播与品牌行销的知识产权保护之中。
   司法实务中曾多有发生,广告企业主张他人或者是自己的员工侵犯了自己商业秘密,比如广告公司在某个案例中的创意和策划案,但是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自己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任何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自己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诸如此类的案例不胜枚举。
   很显然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的秘密信息,采取何种形式的保密措施,也是司法实施和广告公司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比如,针对某个品牌推广策划案的讨论,相应的纪录,参会人员的签字,是否处于保密状态的告知,相关文件保密级别的标识等,每一个环节都非常重要。
   总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广告企业知识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绝对不可忽视。以法律人的判断标准来衡量,如果某个广告企业没有一个科学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它还不是一个合格的、成熟的和具有核心竞争实力的现代企业。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否有效,又是判断该企业知识保护制度是否科学的一个重要标志。
   当然包括广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非常重要而且非常复杂的工程,需要不同行业的专业人士共同努力。但是,现阶段广告企业的上述制度的建立却是迫在眉睫!不容小觑!



 

 

石家庄市展翼广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地址:槐安路与谈固西街交叉口小马新村27号楼1单元503
电话:15369379701 邮箱:sjzzhanyi@126.com
网址:www.zy9188.com  QQ:2289848721
 
展览展示 品牌形象设计 设备租赁业务 为客户提供
文艺晚会、庆典活动 会议、节日庆典 音响灯光、流动舞台 舞蹈演员、男女模特
促销推广、新闻发布 开工奠基、剪彩开幕 流动舞台、视频设备 演艺督导、模特礼仪
展览展示、晚会派对 娱乐文化、广告宣传 特效、TRUSS架 司仪、乐队歌手、魔术小品
竟技比赛、时装表演 婚礼策划… 会议系统、舞台特效制作 小丑、各种杂技
本网站版权归石家庄市展翼广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所有。©2010-2020 Right Exhibition 冀ICP备11000361号-1